莫斯科华侨华人同庆兔年元宵节******
中新网莫斯科2月3日电 (记者 田冰)当地时间2日晚,莫斯科华侨华人联合会暨莫斯科华星艺术团举办的2023兔年新春元宵晚会在莫斯科举行。
中俄嘉宾合影留念,同庆兔年元宵节。 田冰 摄中国驻俄使馆领侨处主任赵峰致辞表示,旅俄华侨华人社团长期以来在促进华社建设、推进中俄友谊、促进祖(籍)国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此机会对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大家再接再厉,一如既往支持使馆各项活动。希望在俄侨胞们充分发挥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锐意进取,砥砺前行,共同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征程。
中国留俄学生表演唢呐独奏《胜利秧歌》。 田冰 摄中国留俄学生表演二胡独奏《八月桂花遍地开》。 田冰 摄莫斯科华侨华人联合会会长王传宝表示,过去的一年里,在大家的支持和帮助下,莫斯科华联会举办承办了一系列活动,包括著名翻译家薛范作品晚会、“铭记历史,珍爱和平,促进中俄传统友谊”主题活动和中俄联谊活动等,顺利承办了2022年莫斯科赛区“水立方”杯中文歌曲比赛,取得了不俗成绩。在新的一年里,莫斯科华联会将围绕“交流、合作、发展、共赢”主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团队合作,努力发挥桥梁平台作用,积极投身到中俄友好事业中。
莫斯科醒狮表演团在晚会现场进行了舞狮表演。 田冰 摄晚会上,伴着密集热烈的鼓点,雌雄二狮首先惊艳登场,时而跳跃嬉戏,时而作揖祝福,既威武阳刚,又不失憨态可爱,充满迎春纳福的喜悦。
中俄太极拳爱好者表演“和太极八式”。 田冰 摄在俄罗斯《儿童好声音》选秀比赛中崭露头角的中国女孩许莫寒演唱中俄双语歌曲《快乐的风》。 田冰 摄在俄罗斯《儿童好声音》声乐选秀比赛中崭露头角的中国女孩许莫寒,以一首中俄双语歌曲《快乐的风》,带给现场嘉宾轻快、愉悦的享受。
中国留俄学生表演中国古典舞《行云令》。 田冰 摄柴可夫斯基少女合唱团、莫斯科国立师范大学合唱团,则带来合唱《叶甫盖尼·奥涅金》,以及俄罗斯民歌《哦,微风》《柏录施嘎-萨拉尼亚》,轻缓、抒情的演唱,柔曼飘逸的表演,让观众沉醉其间。
莫斯科华星舞蹈团表演舞蹈《青花瓷》。 田冰 摄莫斯科华星合唱团合唱《我和我的祖国》。唢呐演奏《胜利秧歌》、二胡独奏《八月桂花遍地开》、中俄太极拳爱好者表演的“和太极八式”、华星舞蹈团表演的舞蹈《青花瓷》,以及中国古典舞表演《行云令》等,赢得现场阵阵掌声。节目最后,一曲荡气回肠的合唱《我和我的祖国》引燃全场,台上台下共同抒发对祖(籍)国的深厚感情,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