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灯贺岁战鼓迎春 山西太原2100余人同台竞技“鼓足”干劲******
(新春走基层)花灯贺岁战鼓迎春 山西太原2100余人同台竞技“鼓足”干劲
中新网太原2月3日电 (记者 李庭耀)元宵节即将到来,正月十五闹红火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民俗文化活动。2月3日,山西太原万柏林区举行2023年“花灯贺岁 战鼓迎春”锣鼓大赛暨花灯展活动,来自全区14个街道选送的15支锣鼓代表队2100余人同台竞技、切磋交流,“鼓足”新一年的干劲。
活动现场,15支锣鼓代表队先后登场,矫健的身姿、摇曳的旌旗、喧天的锣鼓声,鼓手们铿锵有力的鼓点,如万马奔腾、豪放洒脱,又似春雷滚滚、撼人心魄。
来自万柏林区14个街道选送的15支锣鼓代表队1500余人同台竞技、切磋交流。 李庭耀 摄万柏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小军致辞时表示,回顾2022年,该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全区经济基础稳固夯实、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和谐幸福的良好局面。
展望2023年,万柏林区也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科学谋划全年目标任务,全力抓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继续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
太原锣鼓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渊源可追溯到先秦时期,最早形成大约在南宋宁宗年间,以铙、钹的特有声响取胜,风格强健有力、层次分明,动作劲烈舒展、粗犷阳刚,节奏激越鲜明,表演场面蔚为壮观。
太原锣鼓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渊源可追溯到先秦时期,最早形成大约在南宋宁宗年间。 李庭耀 摄“我们组织了100人的锣鼓代表队参赛,包括辖区居民、鼓乐爱好者,不少人平时就会在广场、街心花园组织训练。”万柏林区千峰街道宣传科工作人员杨宇星介绍。
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社区龙腾奋进锣鼓队100人参加此次比赛。领队闫永胜今年51岁,打锣鼓已有31年,他告诉记者,每年正月初六到正月十五,都有100名左右社区居民聚在一起打锣鼓,“大家一起庆祝过去一年的收获,憧憬来年,我们热爱打锣鼓,希望传承传统文化”。
万柏林区实验中学初一学生李泽邦也参加了此次比赛,他从去年开始练习锣鼓,“能够参赛我很自豪,以后也想继续练习锣鼓”。该校老师祁艳告诉记者,万柏林区实验中学已把非遗锣鼓文化纳入到校本课程中,学生们可以在指挥的统一引领下,演奏太原锣鼓中的“快流水”“慢流水”等曲牌,部分学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可以演奏《秦王点兵》等经典锣鼓合奏。
此外,万柏林区还组织各单位参与花灯展活动,各式花灯营造出喜庆节日氛围,民众在领略传统民俗魅力的同时,也让该区人气热起来、消费旺起来、经济活起来、城市靓起来。(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